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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科学营造和依法管护防护林体系 (九)优化营造林结构。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配置林种树种,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生态系统。实行乔灌草结合,在沙区以灌草为主;实行封育、飞播和人工造林结合,加大封山(沙)育林育草比重;实行多林种结合,积极发展生态经济兼用林;实行多树种结合,以乡土树种为主,大力营造混交林。加强森林经营,加大中幼林抚育力度,有计划地开展农田防护林和低效林更新改造。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提高森林健康水平。 (十)加大科技推广和服务力度。加强防护林营造技术研发和集成,积极开展困难立地条件下营造林技术创新,加大先进实用技术和治理模式的示范推广力度,做到工程建设与林业技术推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全方位开展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服务,加强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壮苗使用率,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十一)加强保护和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巩固工程建设成果。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林药间作和林草间作,营造特色林果基地、灌草饲料林基地、能源林基地,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产业,推进林业生产方式转变,努力增加林农收入。 (十二)开展工程效益监测评价。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防护林工程区森林资源和建设情况动态监测与效益评价系统。省林业厅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区森林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工程建设情况和安排投资的依据。市、县(区)林业部门负责开展本区域森林资源和工程建设效益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监测和评价结果,充实和完善建设内容,改进和强化管理措施。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完善投入机制。根据防护林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从新增财力中落实配套资金,优先保证重点治理项目建设。积极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绿色通道建设和国土资源整治等项目时,统筹考虑防护林建设。鼓励通过社会投资、捐赠赞助、森林认养和冠名、国际合作等渠道,增加工程建设投入。 (十四)创新建设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制订政策、组织管理、协调服务、规划设计、督导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建设机制。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登记核发林权证,保持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造林、经营、管护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业造林队伍在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的骨干作用,重点建设项目逐步推行专业化造林。采取入股、合作、承包等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防护林建设。 (十五)建立金融扶持机制。加大政策性金融对沙产业开发、山区综合开发、林业资源开发等经营活动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探索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林业信贷担保物范围,推进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创新。对经济林试点开展政策性保险,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林农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的扶持力度,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林农贷款,借款人实际承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十六)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工程建设区营造的生态公益林,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各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严格治理责任,在工程建设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经济主体,要拿出专项资金负责进行生态修复和建设。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防护林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工程建设。省林业厅制订完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有关市、县林业部门要强化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不断加强防护林工程队伍建设,为防护林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大力宣传防护林工程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护林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防护林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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