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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职责履行。明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具体职责,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强化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和社会公众评议,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有效的内部和社会监督之中。明确具体的形式和程序,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七)建立建设稽查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各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部门内部各机构之间,建设系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园林部门之间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研究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工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处理的协商联动机制。 (八)建立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强化违法违规案件警示震慑作用。强力推进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及时记录依法查处或认定的违法行为,强化违法行为记录信息在评优评奖、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使用。每个季度都要在媒体公开曝光至少两起有影响、有震慑作用的违法建设典型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惩戒,同时方便舆论对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监督。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每个季度至少向省厅报送两起违法建设典型案件。 四、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文书,加强行政处罚立案、案件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核与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等主要环节的管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和案件回访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认真执行,做到稽查执法工作程序严密,标准明确,行为规范,执行有力,不断提高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依法对涉案的各方主体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加大对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落实。对于被处罚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坚决杜绝“以管代罚”和“罚而不纠”的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抓住重点,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严肃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各市发现的典型疑难案件可上报省厅,由省、市联合查办或省厅直接查办。 五、加强层级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督职能,加强对被委托单位及下级部门稽查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案卷评查、案件回访、受理投诉举报、备案审查、召开案例分析和研讨会、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等方法,适时对被委托单位及下级部门稽查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 认真落实《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和《关于健全全省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做好对下级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执法情况和行政处罚统计报告管理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本部门执法情况上报和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省厅将通过批转案件督办,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巡查,执法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违法行政案件查办等方式,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情况。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不履行监督职责、有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或者滥用行政处罚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其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严格按照《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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