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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全面落实农技推广机制的意见》(甬政发〔2007〕7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指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培养一批“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提高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到2012年底,全市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农场可不登记,下同)就业和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1000名以上。
  
  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引进人才
  
  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聘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参照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助,下同),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营主体要对所聘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人才引进补助名额和条件仍按甬政办发〔2009〕54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农林牧渔场人才引进补助名额均为1人,引进的人才必须是涉农类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农林牧渔场人才引进扶持的规模标准见附件1,土地承包或流转的合同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为基地建设实施主体兴办的组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领域创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种、养业生产。
  
  (一)对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二)对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见附件2)、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或流转合同的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已享受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补助的,不再另行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各县(市)区农业小额担保公司要对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小额贷款担保方面提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三)对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满两年,且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四、强化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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