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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石建办[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11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冀安委传[2010]3号)精神,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2010年开展“落实指标零死亡、安全达标无事故”活动的通知》(石建办[2010]1号)精神,强化建设工程有关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
  
  (一)按照全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时,进行旁站式监理并对施工现场的各项专项方案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实行“两训、三查”,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要深刻认识到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
  
  (四)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要求各施工企业上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市建设局将选树典型适时召开应急救援演练现场观摩会。
  
  (五)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罚的工作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从即日起到5月底结束。4月底前为施工企业自查整改阶段,要求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确保做到问题解决到位,隐患整改治理到位。
  
  从5月份开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层层组织对本地区进行督查,对不认真开展安全自查自纠,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要求,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约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安全检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使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深化完善本单位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各建设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
  
  (二)紧密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部门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与“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建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将措施落实到工程项目。
  
  (三)加强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要结合《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10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石建办[2010]46号)、《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石建办[2010]47号)要求,
  
  进一步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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