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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立即组织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所有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半年时间,对前期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工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在此基础上,露天矿山要对周边截排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要加强矿山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要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地下矿山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要筑人工岛;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及时进行封堵和疏排水。
  
  (七)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明确规定。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有经验的班组实施。探水前,要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并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也应设孔口管及闸阀。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用。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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