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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汛期水害预防工作。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当地水库、水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力量对防排水设施、蓄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挖、泄流,位于地表河流、洪水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矿坑、尾矿库、工业场地等应当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分洪设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要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并进行防排水试验,保证汛期各种防汛设施可靠运转、发挥作用;要对地面采空区裂缝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充实填死关闭废弃的矿井井筒。
  
  (三)认真开展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责令整改的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要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强化基础工作,严格行政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矿山登记建档,重点跟踪,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安全监管。要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尤其是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和各项工作措施,排查治理水害隐患。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核准,对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凡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要重点检查企业防治水机构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齐全、防排水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害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对防治水工作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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