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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5-03
【实施时间】 2010-05-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7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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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快建设一批园区基地。在已有的一个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十个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基础上,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市场驱动,加快建设福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长乐海西动漫之都、三坊七巷文化休闲旅游基地、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产业基地等一批具有辐射带动和产业聚集作用的重点文化产业基地;利用丝绸厂、金山工业区、福兴投资区等厂房,改造建设芍园一号文化创意园、福百祥文化创意园、榕都318文化创意艺术街区、中国漆空间创意园等一批定位准确、独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继续规划建设海峡影视基地、桂湖-贵安生态温泉城旅游基地、连江海峡文化创意园、闽侯木根雕生产基地、茉莉花茶文化旅游休闲基地以及台湾文化创意产业企业聚集区等一批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进一步增强福州文化产业的聚集力、辐射力和竞争力。
  
  6、建设一批文化产业专业市场。依托特色文化产业基地、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一批有特色、多门类、功能齐全、辐射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专业市场。重点建设五大类专业市场,以工艺美术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结合为基础,建设大型旅游工艺品交易市场;以晋安区寿山石雕交易为基础,建设大型寿山石专业展示交易市场;以闽侯木、根雕生产和制作为基础,建设大型木根雕专业交易市场;以福州珠宝首饰设计业、加工业为基础,建设高档次专业珠宝展示交易市场;以福州海峡图书交易市场等为基础建设海峡出版物批发交易市场,使之成为福州文化创意产品展示、交易的综合平台。
  
  7、着力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大对重点文化创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重点文化产业企业融资、上市,到2012年,培育、发展5家年产值达10亿元和40家年产值超亿元的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着力先行先试深化榕台合作
  
  8、创新榕台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机制。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学会、研究会、培训机构等民间团体和组织的作用,拓宽榕台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交流渠道,丰富各类文化创意产业论坛,进一步加强榕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交流与互动合作。
  
  9、加强榕台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合作。制定和落实有关鼓励和引导台资来榕投资的优惠政策,策划和推出吸引台资投资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巩固和完善有益于榕台文化产业合作的良好环境,鼓励台商来榕建立生产基地、地区总部、研发和营销中心及创办新兴产业项目。重点加强动漫游戏、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广告和设计创意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深度对接和项目合作。
  
  10、搭建榕台文化创意产业交易平台。加强榕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协会的交流合作,办好海峡版权(创意)产业精品博览交易会、图书交易会等活动;创新文化艺术展演、文化产品展销、文化创意产业推介的方式,扩大以“闽都文化”为内涵的福州文化创意产品在台影响力;充分利用“5·18”、“6·18”等会展平台,依托福州文化创意产业专业市场和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等有利资源,扩大榕台文化产品贸易规模。
  
  四、加强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
  
  11、设立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政府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2、对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和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实行认定制度。从2010年起,每二年认定一批,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凡被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评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的,经市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13、凡新开办的符合鼓励发展的文化创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凡被认定为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的,自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14、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凡利用具有特殊历史记忆形象的古建筑、老建筑或利用金山工业区、福兴工业区、福州软件园等地空闲的厂房、仓储用房等房地产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市政府批准,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原产权单位该部分土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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