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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5-03
【实施时间】 2010-05-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7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5、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对获得省级投资和融资担保补助的文化创意企业,按所获得补助金额的25%予以配套。
  
  16、对自主申报并获得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奖励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项目或获得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所获奖金或资助额度25%比例的奖励和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部委)、25万元(省人民政府)。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奖项或资助,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或配套资助。
  
  17、把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凡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市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8、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文化创意企业主动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博览会,提前申请并经同意的,给予每个国际标准展位展位费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19、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各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建立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绿色通道,为海内外优秀文化人才来榕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人才集聚,构筑文化创意产业人才高地。
  
  20、设立市文化创意产业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强化组织保障形成推进合力
  
  21、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导,建立本级政府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专职办事机构,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定期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及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努力形成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22、明确部门责任。市委宣传部拟订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局等文化创意产业牵头部门,研究协调文化创意产业区域布局、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实施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政策。市统计局负责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做好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等相关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创意企业的税收政策。市人事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和团市委等部门,认真落实相关人才政策,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促进大学生就业相结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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