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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要求,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全面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 法定节假日是旅游出行的集中时期,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也是广大游客出行关注的热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定、祥和的氛围。 二、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一)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在节假日期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并在节假日前后适当延长优惠时段;积极引导游览参观点根据需要设置各种方便、适用、优惠的游览参观点通用年票、套票以及同一区域不同游览参观点的联票和跨区域门票优惠互认等形式,为不同需求的游客提供质优价廉的个性化服务,降低居民出游成本,促进旅游消费。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游览参观点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相应各门票价格之和,并可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票价种类、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售票办法、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标明所有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隐瞒或欺诈等方式,对消费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完善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06〕233号)要求,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于每年5月10日前(本次上报时间延迟至5月20日)将本地区上年度的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上报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为及时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各地要在发布调价文件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门票价格,各地也要主动掌握变动情况,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 三、确保门票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各地要认真对照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对辖区内未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所有游览参观点进行盘点和梳理,拟定本地区列入第三批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具体减免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杜绝以各种形式变相作为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等继续收取门票价格的行为。各地拟列入第三批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目录请于6月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全省第三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将在今年“十?一”前公布。 (二)切实落实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及规范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继续按规定,落实对老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减免和优待政策,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