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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发电[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3
【实施时间】 2010-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0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内容及标准
  
  (一)体检对象:杭州市区已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杭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体检项目:内科常规、外科常规、眼科常规、耳鼻喉科常规、胸片、心电图、B超(肝、胆、脾、胰、双肾)、妇科检查(宫颈刮片)、血常规、尿常规、大便OB、乙肝表面
  
  抗原、生化六项[血糖、胆固醇、甘油三脂、肝功能(ALT)、尿酸、肌酐]、肿瘤标志物(AFP、CEA)。
  
  (三)费用标准:本次健康体检的费用标准为每人200元。体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职责分工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研究完善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承担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与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健康体检的宣传引导、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经费结算、情况收集等工作。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和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并负责未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资格审核登记、体检费用结算等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完善承担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检资格标准和体检工作规范,并做好资格审查验收和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指导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体检组长领导下的主检医生负责制、体检预约和退休人员健康档案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对主检医生进行统一培训;成立体检工作专家指导小组,完善市属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动机制,加强对体检工作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任务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历次体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次体检工作要求,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费用,并做好与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退管中心的体检费用结算等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新闻媒体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方案,安排落实相关经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善医疗设施、充实医疗人员力量,规范并优化体检流程,落实人性化服务举措;组织各街道社区深入细致地做好健康体检宣传发动、体检券发放等工作,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高龄、孤寡、独居、病残以及无子女双老户等老人,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会同承检医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各有关企业单位负责未移交街道社区且目前仍由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由各街道(社区)会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订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组织发放体检券;各社区按照规定时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健康体检。
  
  (二)企业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体检券按规定时间参加社区统一组织的体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统一体检的,街道(社区)要会同承检医院统一安排补检。已移交街道社区管理但常年居住在市区以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经联系确实无法回杭参加体检的,可就近在常住地医院体检,凭体检发票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人事档案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报销,超过200元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
  
  (三)未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经市退管中心审核登记后,由原企业单位组织安排体检;原企业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市退管中心安排体检。费用结算终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10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明确具体职能处室和责任人,对各承检医院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结合前两轮体检中企业退休人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印制体检券,明确体检券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指导承检医院和街道、社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与承检医院进行衔接;组织街道、社区深入开展宣传。及时统计参加体检的退休人员名单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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