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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省局重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探索监督检查的有效方式和方法,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促进了地方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国土等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工作联系沟通机制,提高监察监管执法效能;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完善了两级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定期通报“三个制度”,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间形成了工作合力;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了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细化和明确了安全职责,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定期汇报交流制度已经建立并在实施中。 (六)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法计划考核 各省局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定期开展执法分析和总结,严格执法计划的考核。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及考核办法》、《监察人员综合考核办法》等项制度,建立了“逐月通报、每季滚动、半年考核、全年综评、奖罚挂钩”的工作机制,推进监察职责具体化、日常考核分值化、处罚裁量刚性化,强化了执法计划的考核;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16条内部考核标准,加强了对所属分局的执法考核,2006年至2008年连续三年被辽宁省法制办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2009年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把安全控制指标、监察执法工作、事故调查处理、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监管、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等目标任务,细化分解成38个项目进行考核,做到全方位、全过程覆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监察职责的落实尚需强化 一是个别省局和分局尚未真正树立起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权威,有的过于注重对煤矿企业的现场检查,忽视了对企业大系统、大隐患和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监察,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监察指令落实不力;二是个别省局和分局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二)执法计划编制的科学合理性需要提高 一是个别省局和分局编制执法计划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内容方面不够突出,执法计划针对性不强;二是个别省局与所属分局执法计划缺少协调和衔接,短时间内重复监察同一矿井;三是客观情况变化较大时未能及时调整执法计划,致使计划完成率异常;四是个别分局月度执法计划的编制不合理,前后衔接不够紧凑,月度执法工作安排存在工作量多少不均现象;五是全年总监察工作日总体完成较好,但“三项监察”工作日、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和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各分项执法矿次完成率不够合理。 (三)监察执法还不够规范 一是个别分局存在“三项监察”执法计划与执法文书不能对应,监察档案立卷、归档不完善,制作、使用电子执法文书不规范等问题;二是个别监察人员在熟练掌握和运用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还有欠缺,未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相同案例适用法律不一致、行政处罚不严格、办案程序不严密。 (四)执法计划考核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个别省局对执法计划的考核工作重视不够,未能及时上报年度执法工作总结;二是部分省局对所辖分局执法计划的考核和通报工作未全面深入展开,对所辖分局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底数不清;三是个别省局对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分析不够,总结经验做法多,分析查找问题少,有的还未提出下步改进工作的措施。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施计划监察,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 各省局和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0〕4号)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实施计划监察,充分发挥执法计划在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编制执法计划要科学合理,批准后要认真执行,以维护执法计划的严肃性。要建立完善执法计划考核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执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和改进计划监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