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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察[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9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单位颁证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一是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关煤矿企业和矿井都应持证合法生产的规定,一些地区至今仍存在煤矿企业没有申请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现象。二是对煤矿现场核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个别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把关不严、上交矛盾,没有进行现场核查或走了过场,个别签署合格意见的矿井,经现场检查却不符合颁证条件。
  
  2.有的煤矿不能持续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个别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管理工作滑坡,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特别是有的乡镇小煤矿,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弄虚作假,采取各种临时性措施,如封闭不合理采掘头面等,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就放松安全生产管理,有的甚至加大开采强度,超能力强行组织生产。
  
  3.对颁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不够。一是针对小煤矿主要负责人变更频繁的问题,未能及时掌握情况。随着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小煤矿管理体制变化较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调整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此缺少调查研究,不利于保障安全生产。二是有的国有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存在“先任命、后培训”,再领取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现象,不能实现持证上岗。对此,没能采取相应办法加以解决。
  
  4.部分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不实。一是个别中介机构评价流于形式,内容不实,可信度底,不能真实反映矿井的实际安全生产情况,有的出具虚假报告,有的评价指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结论却是合格,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二是有的评价公司超越资质范围做评价,致使评价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也使煤矿企业受到了损失。三是有的检测机构在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上,检测的结果和相邻矿井差距较大,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给煤矿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四、下步工作要求
  
  1.严格安全许可标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严格颁证标准和程序,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抓好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不符合颁证标准的煤矿企业及矿井一律不予发证。三是要加大煤矿企业申请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坚决要求没有按《实施办法》申请和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集团公司限期申办,逾期不办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2.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对持证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各级颁证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持证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以巩固和持续保持颁证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对监察中发现不能持续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处罚;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直至关闭,防止无证矿井违法生产酿成事故。要把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列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促进中央企业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评价质量。颁证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提高安全评价报告和检测检验服务的质量及水平。对出具评价报告不能如实反映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出具虚假检测检验结果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公开曝光。
  
  4. 结合颁证实际,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各级颁证机关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举一反三,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按时填报许可证数据库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更新数据库中煤矿基本情况数据,加强基础性工作。在颁证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严格按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又要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把严格执法和服务煤矿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件:2009年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9年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统计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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