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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3
【实施时间】 2010-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提高节水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低碳城市”建设目标,通过节水、减排、治污、挖潜、增效等措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努力打造“人水和谐”的生活品质之城。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
  
  三、节水目标
  
  (一)加快实施城市节水工程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高节水、用水效率。淘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生活用水器具,扩大节水器具普及率。2010年至2015年全市万元产值耗水量平均每年下降5%,节水型企业(单位)用水量占非居民用水量的40%以上。
  
  (二)进一步扩大用水计划管理覆盖率。2010年纳入全市用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增加到1600家,2015年全市非居民用水单位基本实施用水计划管理。
  
  (三)开发使用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展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使用的试点建设及政策研究,力争至2015年建成10个试点项目,推进我市城市节水创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城市节水“三同时”制度。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要加强对节水设施配套建设的审查,做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开发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学校、综合楼等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在试点的基础上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城市公共排水系统未覆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均应建设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
  
  园林绿化、道路冲洗、城市消防、机动车清洗等用水,凡有条件使用符合国家用水水质标准的雨水、河水、湖水、井水的,应减少使用自来水或不使用自来水,避免自来水“优质低用”造成浪费。对少量取用河水、湖水作为园林绿化、道路冲洗等公益用水的,不再进行审批。
  
  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站点,在使用节水型清洗设备的同时,要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三)设立节约用水技术改造资金。设立节约用水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工业、生活高耗水设施项目的技术改造以及更换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以促进节水先进技术、工艺、产品的推广应用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
  
  (四)修订《杭州市用水定额标准》。为进一步提高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平,修订《杭州市用水定额标准》,逐步建设用水数据远程监控系统,提高用水计划管理效率和考核时效。
  
  (五)加强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和查漏维修工作,分析用水现状,挖掘节水潜力,强化计量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
  
  (六)建立城市节水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规范节水统计工作,提高节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做好城市万元产值耗水量和工业、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的统计工作。
  
  (七)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以迎接节水型城市复查为契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和低碳城市建设;通过开展创建“节水型机关”活动,促进节水型企业、学校、社区和家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八)加强节水宣传工作。制订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配合开展全国节水宣传周等活动;通过节水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树立节水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
  
  五、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及各项目审批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会同市节水办对建设项目中的节水配套设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二)市规划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学校、综合楼等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的规划要求,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市城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规范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提高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率。
  
  (四)市经委负责在依法开展“清洁生产”的同时,实施水量平衡测试工作,促进生产单位开展节能、节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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