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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库[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0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
  
  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先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项目支出预拨控制数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系统生成项目支出预拨控制数。
  
  预算单位根据指标管理系统中下达的预拨控制数在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二级明细用款计划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对于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以用款额度的形式直接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于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预拨的项目支出,在预算批准后,要对该项目批准的预算数进行冲减,若该项目预算未被批准,已预拨的项目支出要全额返还市财政局。
  
  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根据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正式指标(即批复的预算项目)扣除已预拨的金额,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在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二级明细用款计划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对于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于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的调整
  
  用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因特殊原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已批准的用款计划不能满足预算单位需求时,预算单位可在用款前10个工作日,在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调整用款计划的申请并在系统中录入调整理由,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在系统中生成调整用款计划。对于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其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资金支付申请流程
  
  (一)基本支出(包括经常性的项目支出)
  
  1.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开具拨款单,将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
  
  2.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
  
  市财政局在用款计划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支付额度送达人民银行和各相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支付时,在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上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即可,无需另行提出支付申请。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
  
  1.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可与用款计划一并申请)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三级明细的支付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拨付。
  
  2.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对于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在用款计划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支付额度送达人民银行和各相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支付时,在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上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即可,无需另行提出支付申请。
  
  对于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三级明细的支付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拨付。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预算单位工资支付流程
  
  预算单位每月工资拨付流程仍按原规定(《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下同),在现行工资统发系统中操作执行。
  
  (二)专项资金和追加预算拨付流程
  
  对于基本建设支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中央专款和追加预算等,在完成预算指标下达后,参照项目支出流程和规定时限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三)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时限
  
  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环节,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若在5个工作日内,主管预算单位未能审核,系统则自动认为审核“不通过”,将用款计划申请或支付申请退回至上报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与主管预算单位协调后再次申请。
  
  (四)经常性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编制
  
  对于补充公用经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房租赁费、交通补贴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退休补贴费、抚恤金、犯人生活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按以下原则编制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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