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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物价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我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本市区域性价格调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依法管理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价格鉴证工作,依法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四)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组织指导我市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六)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的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与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区(县级市)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区(县级市)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固定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接待、财务、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法规与价格调控处。
  
  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价格调整、改革年度计划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组织实施价格调控,提出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调控目标;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工作;起草价格法规、规章、政策和综合性文件,指导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议案、提案;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
  
  (三)市场监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引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组织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价格服务工作。
  
  (四)价格管理处。
  
  依法管理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商品价格;审批省委托我市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核上报列入省管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组织指导我市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核发相关收费许可证及收费证明;协调和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五)收费管理处。
  
  依法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审批省委托我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依照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核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管理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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