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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函[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1月20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二○一○年二月九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促进食品安全和企业诚信,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各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
  
  委员会设技术总师,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卫生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若干,具体为:
  
  (一)污染物;
  
  (二)微生物;
  
  (三)食品添加剂;
  
  (四)农药残留;
  
  (五)兽药残留;
  
  (六)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
  
  (七)食品产品;
  
  (八)生产经营规范;
  
  (九)食品相关产品;
  
  (十)检验方法与规程。
  
  根据审评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分委员会。
  
  第八条 专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专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各专业分委员会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5名(不含单位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会议、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主任会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修正委员会章程;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分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本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包括单位委员)参加,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落实主任会议的决议,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
  
  (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落实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相关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遇有重要事项,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分委员会的标准问题。
  
  (二)研究标准咨询、解释和意见处理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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