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落实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五)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目前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七)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五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三)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有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九条 秘书处或专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按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专业分委员会会前一个月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以电文文件形式)提交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含单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名,经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代表作为特邀专家参加审查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含单位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协调不一致需表决时,则必须参加会议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计入票数;未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不计入票数)。 对标准或条款有分歧意见的,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如实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的标准涉及其他专业分委员会的,必须书面征求其他专业分委员会意见,并邀请其他专业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标准审查。必要时,可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可委托秘书长)负责专业分委员会间的协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卫生部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 (三)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标准草案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的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农业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印章和秘书处印章按规定制发。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由卫生部批准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