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呈报国务院,并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三部局将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附件: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特制定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国土资源部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根据国发〔2006〕31号和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8表,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国土资源部。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各省(区、市)2009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灾害损毁、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2009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情况,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区位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8号)要求,检查2009年度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情况,特别是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包括规划调整的次数、批准机关、项目性质、涉及的土地面积、地类、区位、备案情况等。对调整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检查2009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作出分析说明。检查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核实2009年实际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简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情况和有关资金安排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五)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重点检查2009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