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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规定,重点检查现有耕地、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包括现有耕地及基本农田整理规模及比例、损毁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复垦面积及复垦率等;依据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考核调整补划基本农田的等级变化、补充耕地及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耕地地力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及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开展及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省级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方面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包括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等情况。检查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上图等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区、市)自查。各省(区、市)政府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向国务院呈报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 (二)三部局抽查。三部局以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自查情况,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地区,于4月3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 (三)综合评价。三部局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三部局抽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按3:3:4的权重,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分。 (四)向国务院报告。三部局汇总检查情况,对全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综合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09年度检查报告呈报国务院。 (五)落实整改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检查与综合评价结果将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三部局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的省份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情况,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2010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 对于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整改不力的地区,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2009年度检查结果将同时抄报(送)组织、监察和审计部门,分别作为政绩考核、领导干部问责、离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具体表格见附件。 表1 2009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单位:万亩 年 初 耕 地 面 积 年 内 增 加 耕 地 面 积 年 内 减 少 耕 地 面 积 年 末 耕 地 面 积 整理 复垦 开发 农业结 构调整 建设占用 灾害损毁 生态退耕 农业结 构调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表内关系:2=3+4+5+6; 7=8+9+10+11; 12=1+2-7 审核人: 填表人: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年初耕地面积数必须与上年年末耕地面积数一致。 2.年初(末)耕地面积:是指年初(末)统计区域内实有的全部耕地面积。 3.年内增加耕地面积: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结构调整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4.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土地整理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5.土地复垦:是指通过土地复垦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6.土地开发:是指通过土地开发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7.农业结构调整增加(或减少)耕地面积:是指将原其他农业用途的土地改为耕地或者将原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土地的面积。 8.年内减少耕地面积: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9.建设占用:是指因各类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10.灾害损毁:是指因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11.生态退耕:是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实际耕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面积。 表2 2009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单位:万亩 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