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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用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查单位、承检或判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由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通知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通知格式见附件4)。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等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用药作物、重要农药品种,制定本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并于2月25日前上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国监督抽查工作互联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我部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将在全国通报。 (三)快速高效,按时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结果及结果处理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6)、不合格产品及标签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至少5个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监督抽查结果报送时间分别为4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上报时间,但总体上报次数不得少于3次。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间分两次,分别为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李友顺 电话:010-59192810,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刘绍仁 电话:010-59194138,传真:010-59194104 电子邮件:icamales@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省份 抽查农药的施用作物 抽样数量(个) 北京 蔬菜、果树 200 天津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250 河北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250 山西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200 内蒙古 蔬菜、小麦、玉米 150 辽宁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水稻 250 吉林 蔬菜、小麦、玉米、水稻 250 黑龙江 蔬菜、小麦、玉米、水稻、大豆 250 上海 蔬菜、水稻 200 江苏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水稻、茶树 250 浙江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250 安徽 蔬菜、果树、小麦、水稻、茶树 250 福建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250 江西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250 山东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