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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请示》(所产业〔2008〕285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0)06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0)10号)(见附件二)。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0)06号)
  
  许可证名称: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杨金成
  
  单位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5年”。
  
  附表: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别
  
  设计能力特征参数
  
  典型设备名称
  
  设计活动范围及
  
  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 注
  
  
  
  传感器
  
  辐射监测
  
  传感器
  
  1E级
  
  抗震Ⅰ类
  
  安全壳内(停堆检修期间使用)、外
  
  γ电离室
  
  根据采购方给出的设备技术规格书,完成该设备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设计文件,并完成设计验证。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主要分包项目:电磁兼容性试验;防护等级试验;辐照试验;抗震试验;振动试验;能量响应试验。
  
  
  
  抗震Ⅰ类
  
  安全壳外
  
  NaI闪烁体探测器
  
  
  
  控制台屏
  
  显示仪表
  
  控制箱
  
  1E级
  
  抗震Ⅰ类
  
  安全壳内(停堆检修期间使用)、外
  
  就地信号处理显示单元
  
  附件二: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10号)
  
  许可证名称: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杨金成
  
  单位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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