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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于去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培训会和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做好部省工作对接,讨论确定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现将《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部省肥料登记工作衔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肥料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 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 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18877),有机肥料类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为水稻育苗调理剂(NY 526)。 对已经登记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统一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信息报送时在备注栏标明“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或“配方肥料”。 二、严格登记资料要求 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标签样式、生产企业考核表按照统一规范要求执行。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田间试验报告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肥料登记标签样式包括以下内容:产品通用名称、产品商品名称(若有)、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标注位置、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适用范围(区域和作物)、限用(禁用)范围(若有)。 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时原则上仅提交一套资料。登记申请书、续展登记申请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编号由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编制。 三、组织生产企业考核 肥料产品初次申请登记时均应进行生产企业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其登记申请资料中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可提交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原考核表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组织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产品登记的,需要按照产品种类组织考核。 四、审核登记肥料的安全性 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包括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申请登记产品,由省级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可,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意后,方可组织相关安全性田间试验。 五、规范登记证格式和内容 登记证编号要求:正式登记证:×农肥()准字××××号;临时登记证:×农肥()临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发证年号(四位数字),××××为登记证序号(四位数字),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登记证主要技术指标(加粗字体部份视实际情况标注):复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含氯,含硝态氮,枸溶性磷。掺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单一中量元素含量≥×%,单一微量元素含量≥×%,含氯,枸溶性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有机质≥×%,含氯。有机肥料:N+P2O5+K2O≥×%,有机质≥×%。水稻苗床调理剂:N≥×%,P2O5≥×%,K2O≥×%,Zn≥×%,游离酸≥×%(Ⅱ型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