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农[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技术指标数值表述中总养分取整数,其他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登记证有效期到月。
  
  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配方肥),适用范围应标注区域和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证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禁用)范围。其他类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确定是否标注适用范围或限用(禁用)范围。
  
  六、简化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
  
  申请登记证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只需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备案不收取费用。
  
  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仅备案一次。备案机关在备案申请书上编号、盖章。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备案单位。备案表中备案编号为:×农肥()备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备案年号,××××为四位数序号,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七、发布肥料登记信息
  
  肥料登记信息应及时发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同时,我部将汇总发布省级肥料登记信息。省级肥料登记信息按月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报送方式分为文件报送和网上报送。文件报送应以农业(农牧)厅(委、局)函的形式报送;网上报送请登陆www.fertilizer.org.cn或www.fernet.cn网站报送。报送时间一般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首次报送时,应报送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信息。之后每月只需报送新增、变更和失效删除的肥料登记信息,在附表中分别列出;如本月无变更和删除,仍需零报送。每年1月除报送上年12月新增、变更和失效删除的肥料登记信息外,还需要报送截至上年底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信息。
  
  “登记种类”为固定选项,目前种类有: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床土调酸剂类;“产品通用名称”也为固定选项,目前名称有: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稻育苗调理剂。
  
  临时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或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产品,在上报信息时应先“删除”原登记证信息,再“新增”新登记证信息。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半年内,在备注栏中载明原登记证号,半年后予以清除。产品登记信息应该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编制上报。
  
  八、做好省级超范围登记产品清理工作
  
  省级超范围登记产品分为三类:一是属于省级登记管理或免于肥料登记的产品,其技术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但有的指标不符合要求。通过生产工艺设备改造、增加原料投入等措施,使产品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再进行登记,或给予免于登记管理。二是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主要包括水溶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等产品,其技术指标基本符合要求。这些企业在完善原料工艺和质量检验要求条件后,可以纳入农业部登记管理。三是其他产品,这些产品类型复杂,名称各异,有的具有地方特色,有的超出肥料登记管理范畴。从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上,从施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上,以及从肥料种类设置的必要性上,尚需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经过清理,对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每年4月底各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样品,农业部受理机构集中受理和检验。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对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要求的田间试验报告进行整理和汇编,分别由主管肥料登记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农业部对试验报告时效性不做审核要求,其它登记资料和样品检验同农业部登记要求。对于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对属于第三类“其他产品”的,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推荐登记的说明。经审理后,提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其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产品通用名称。评审认可后,集中进行登记样品检验。审理评审未被认可的产品,不再受理,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做好后续工作。
  
  超范围登记产品在获得农业部登记证后,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收回原登记证,删除相关上报信息,并予以公告;生产企业应在农业部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
  
  九、对超范围登记产品实行过渡期管理
  
  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进行清理后,现有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按照本意见执行。如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原有登记证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重新编印、颁发肥料登记证。
  
  涉及产品包装袋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登记证编号等)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上报新登记证号和原登记证号。6个月后只保留新登记证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未按“一品一证”登记的登记证仍然有效。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在上报信息时,应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填写(在一个登记证号下填写,不要分拆填写导致出现重复的登记证号)。登记证到期后,按“一品一证”重新登记、编印和颁发登记证。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应与企业协商,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争取提前完成登记证的换发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