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关于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目前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不含微生物肥料)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为: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土壤调理剂。6.农林保水剂。 增加或变更目录和通用名称,应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和农业部审批后施行。对于新原料、新成分和(或)新工艺生产的肥料,评审委员会应同时提出质量检验和效果试验评价要求。 中量元素肥料是以中量元素钙、镁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微量元素肥料是以微量元素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单质微量元素肥料的通用名称暂定为“微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硫酸镁是以硼矿生产硼酸、硼砂过程中副产物硫酸镁为原料生产的肥料产品。 (五)关于产品商品名称规范。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每个登记证只能使用一个商品名称,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肥料商品名称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禁用词库中的字词,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不得误导消费者。商品名称禁用词库包括:1.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等。2.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3.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4.使用不当专业术语。如光合、螯合、生态、纳米等。5.制造新肥料名称。如硼镁肥、钙锌肥、硅钙磷肥等。6.使用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如硼酸钾等。 (六)关于评审审批产品登记受理和评审。将含有新成分、具有新工艺、没有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申请登记的肥料,纳入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这类产品应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范畴,受理和评审程序为:1.申请登记时,可提交企业标准草案代替企业标准,其他资料不变。2.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和产品特点,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对产品拟评审技术指标提出意见。重点审查产品的原料、工艺及检验结果与技术指标的符合性,了解企业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水平。要求企业对存在较大差异的技术指标进行重新核定。3.受理机构对产品效果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对特殊功能的肥料产品特性未进行针对性试验的,要求企业重新试验。4.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应提交备案标签,经审核后办理登记证报批手续。产品标签中应标明主要原料。 对申请正式登记评审未获通过、准予继续临时登记续展的肥料产品,在临时登记续展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七)关于肥料生产工艺。将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生产工艺纳入评审范围。限制缺乏生产工艺和设备、简单混配加工的产品登记;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研发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肥料产品登记。 (八)关于大田示范试验。肥料登记大田示范试验应符合相关要求:1.肥料大田示范试验承担单位应是农业部认定的试验机构。2.申请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适宜作物,应依据该肥料产品近4年内在2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大田示范试验情况确定。3.正式登记证增加适宜作物时,应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近3年内的小区试验和示范试验报告。4.经济作物试验面积不小于0.33公顷,大田作物不小于1.33公顷,对照不小于0.067-0.13公顷。5.试验效果应达到5%以上的增产率或相应的效应水平。6.对于花卉、苗木、草坪等作物的示范试验,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关于肥料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肥料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产品包括硝酸铵及改性产品、硝酸钾等。方法采用《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 9050-2006)。申请肥料登记样品由受理机构统一分包进行抗爆性能送检,抽样数量为9 公斤。 (十)关于农业用硝酸钾的登记管理。农业用硝酸钾产品中氧化钾(k2O)质量分数不得小于44.0%,其它指标应符合水溶肥料相关要求,同时,进行抗爆性能检验,免予田间肥效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