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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农[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关于“土壤调理剂”登记管理。将土壤调理剂登记适宜范围由作物种类调整为土壤类型,其他登记资料要求不变。按照《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及评价技术要求》进行试验。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的适宜范围按照土壤障碍因素类型予以标注,包括酸性土壤、盐碱土壤、粘重土壤、砂性土壤及其它经审议通过的障碍土壤类型。土壤调理剂中钙、镁、硅应分别规范标识为氧化钙CaO、氧化镁MgO、氧化硅SiO2。测定方法的前处理统一为HCl溶液(0.5 mol/L)浸提。有毒有害元素限量要求暂执行水溶肥料标准(汞Hg≤5 mg/kg;砷As≤10 mg/kg;镉Cd≤10 mg/kg;铅Pb≤50 mg/kg;铬Cr≤50 mg/kg)。
  
  利用钾长石、白云石等矿物或利用钢渣等工业副产物制成的以SiO2、MgO、CaO、K2O等为主要成分的非水溶产品,以及黄腐酸、聚天门冬氨酸,作为“土壤调理剂”类登记。
  
  (十二)关于“缓释肥料”的登记管理。将“包膜肥料”、“缓控释肥料”或“控缓释肥料”等具有缓释作用的肥料归为“缓释肥料”。采用《缓释肥料氮、磷、钾释放率的测定》对缓释肥料进行检验。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标注相应检验方法所对应的技术指标,同时标注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包膜材料类型。采用《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技术要求》对缓释肥料进行效果试验。
  
  (十三)关于“缓效氮肥”的登记和检验。将含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成分、有国家标准的氮肥产品纳入肥料登记目录管理。但限制两种或多种氮肥混合加工的产品登记。采用缓效氮肥土壤效果试验方法(采用恒温培养法测定不同时间点培养土壤中NH4+-N或NO3--N的含量)对其进行施用效果评价。加强对缓效氮肥中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的含量进行检验方法研究。
  
  (十四)关于“含海藻酸”水溶肥料的通用名称和检测检验。将以藻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水溶肥料的通用名称定为“有机水溶肥料”,将有机质含量作为其登记技术指标,其它要求不变。
  
  (十五)关于含硫、硅、钛、硒成分产品的登记。含硫的登记肥料产品,硫含量不小于2.0%的,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硫的技术指标。含硅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硅的技术指标。含钛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钛的技术指标。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三、微生物肥料登记
  
  针对微生物肥料的特殊性,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内生菌根菌剂(AMF)的登记。内生菌根菌剂属于微生物肥料产品范畴,纳入登记管理,并暂定该类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为:内生菌根繁殖体数70.0个/mL,其它指标依据《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的规定。产品通用名称定为“内生菌根菌剂”,适用范围先期可标注试验作物种类,然后过渡到“作物大类”的标注。
  
  (二)生物修复菌剂适用范围的调整。将生物修复菌剂登记适用范围由作物种类调整为修复对象,如降低甚至消除农药残留种类、有机污染物类型等。企业在申请生物修复菌剂登记时,应提交与其修复对象相应的试验报告。
  
  (三)菌种安全性鉴定。菌种是保证微生物肥料产品安全性的关键,企业应严格按照《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的规定,选用安全性符合要求的生产菌种,并督促企业加强菌种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强化各环节检验;登记受理单位复核确认生产菌种后,统一送农业部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鉴定,防止将不安全菌种用于微生物肥料生产中。
  
  由于蜡样芽孢杆菌的溶血试验为阳性,依据《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中“溶血试验为阳性的菌种不能作为生产菌种”的规定,停止该菌种的登记。
  
  (四)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标注。在产品登记证中分别标出各有效菌种的中文名称,数量上标出有效(功能)菌的总量。对由微生物(功能菌)、有机质和总养分三者复合的产品,允许生产企业在其产品登记证和产品包装上标注“微生物、有机质和总养分含量”指标,通用名称为“复合微生物肥料”。
  
  (五)微生物肥料标签标识。企业应严格按照《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标准的规定,在产品标签和宣传材料中科学合理描述微生物肥料的功能。肥料登记机关应加强微生物肥料产品标签和标识的审核、检查与监督等工作,纠正目前微生物肥料产品标签标识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应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以续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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