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公司应当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详见附件3)报送保监会或保监局。 上述情况若有变动,应在10日内向保监会或保监局报告。 三、各保险中介公司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按保监局的要求做好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等工作。 四、各保监局应当做好辖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保监局应根据《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的具体规定,同时抄报保监会。 (二)各保监局应当建立辖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制度,登记、管理的内容至少包括辖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报送的专报和季报内容。 (三)各保监局应当做好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审核和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工作,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并明确联系人。 2010年5月31日之前,各保监局应当将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联系人的姓名、处室、电话等信息报送保监会。上述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保监会。 (四)各保监局应认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专报,对于未按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应退回报告,建议其重新处理。 (五)各保监局应当加强对辖内各单位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案件多发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单位,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六)各保监局可以将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定期在行业内通报。 各保监局、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稽查局反映。 联 系 人: 李敏 联系电话:010-66286099 传 真:010-66288122 电子邮件地址:jichaju@circ.gov.cn 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及填报说明; 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 填报单位: (公章) 报告时间: 年月日 发案机构全称: 案发日期 责任追究日期 案件责任追究对象 直接责任人 (共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所在机构 所属机构层级 责任追究方式 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 间接责任人 经营管理责任人 (共人) 其他间接责任人 (共人) 问责事项 涉案金额 (万元) 损失金额(万元) 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 案件查处情况 立案机关全称 立案日期 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 处理机构 处理日期 处理结果 备注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附件2: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填报单位: (公章) 年季度 单位:家次/人次/件数 地区或机构 问责事项 被问责机构家次 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 合计责任追究对象人次 涉及责任追究的案件数 直接责任人 经营管理责任人 其他间接责任人 小计 公司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集团公司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非金融机构子公司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总公司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分公司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中心支公司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支公司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营业部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营销服务部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