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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

[接上页]

  三、境内银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外汇金宏系统上线工作计划,并将上线申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含互联网邮箱地址)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境内银行应按照《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0版)(汇发[2009]7号附件1)和《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发[2009]7号附件2)的规定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测试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的接口验收。
  
  五、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要求》(汇发[2009]7号附件3),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接入及相关软硬件的准备工作。
  
  六、境内银行应填写《银行联调计划表》(汇发[2009]7号附件4)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联调计划表》中“是否需要‘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选项作废,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上线银行的接口方式自动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文件。
  
  七、境内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介质(含手册),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消息传输系统(MTS)许可证和路由表,配置好消息传输系统(MTS)服务器后,申请消息传输系统(MTS)联调。
  
  八、境内银行接口验收通过且消息传输系统(MTS)联调完成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接口联调。境内银行接口联调时需要搭建业务系统模拟环境以便于通过接口程序报送模拟数据。
  
  九、境内银行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联调通过的通知后,清除接口联调期间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核销数据,将消息传输系统(MTS)切换到生产环境,并进行域名和浏览器信任站点配置等工作,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
  
  十、境内银行完成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完成情况及计划正式上线时间,国家外汇管理局据此安排银行正式上线。
  
  十一、境内银行如果与已上线银行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且使用相同的业务系统和接口程序,则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后直接上线。
  
  十二、国际收支申报年业务量小于1000笔的境内银行,可以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要求》(汇发[2009]7号附件3)的规定申请采用拨号方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国际收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核销专用信息通过手工方式录入至外汇金宏系统。
  
  附件2:
  
  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
  
  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分为基础信息接口方式和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方式两种。基础信息接口方式包括手工录入和全部接口,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方式包括手工录入部分手工/部分接口和全部接口。将接口方式从手工录入切换至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部接口,以及从部分手工/部分接口切换至全部接口属于接口方式正向切换;将接口方式从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部接口切换至手工录入,以及从全部接口切换至部分手工/部分接口属于接口方式逆向切换。其中,接口方式从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部接口切换至手工录入时,外汇局和银行应按照《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接口方式切换操作流程如下:
  
  一、正向切换操作流程
  
  银行在申请正向切换接口方式之前,必须做好接口程序开发、相关软硬件准备以及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接入等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和《银行联调计划表》(汇发[2009]7号附件4),书面申请中应详细说明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接口方式切换内容和时间。所在地外汇局收到银行书面申请和《银行联调计划表》后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基础信息接口方式从手工录入切换至全部接口
  
  1.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介质(含手册),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消息传输系统(MTS)许可证和路由表,配置好消息传输系统(MTS)服务器后,申请消息传输系统(MTS)联调。
  
  2.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对银行进行接口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3.银行接口验收通过且消息传输系统(MTS)联调完成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接口联调。银行接口联调时需要搭建业务系统模拟环境以便于通过接口报送模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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