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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0]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 外交 1.护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护照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护照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2.认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认证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认证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3.签证费 (1)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0]127号 (2)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3)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3]470号 5.代发电报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7]123号,计价费[1997]1687号,财预[2003]470号 二 发展改革 6.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56号 三 教育 7.普通高中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 (1)学费 (2)择校费 8.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9.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0.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1.高等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 12.高等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 13.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2006]2号 2, 226, 31, 0, 2, 188, 31, 0 False 2, 225, 31, 0, 2, 188, 31, 0 False False False 14.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