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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综[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0]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
  
  外交
  
  
  
  
  
  
  
  
  
  
  
  
  
  1.护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护照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护照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2.认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认证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认证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3.签证费
  
  
  
  
  
  
  
  
  
  
  
  (1)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0]127号
  
  
  
  
  
  
  
  (2)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3)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3]470号
  
  
  
  
  
  
  
  5.代发电报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7]123号,计价费[1997]1687号,财预[2003]470号
  
  
  
  二
  
  发展改革
  
  
  
  
  
  
  
  
  
  
  
  
  
  6.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56号
  
  
  
  三
  
  教育
  
  
  
  
  
  
  
  
  
  
  
  
  
  7.普通高中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
  
  
  
  
  
  
  
  (1)学费
  
  
  
  
  
  
  
  
  
  
  
  (2)择校费
  
  
  
  
  
  
  
  
  
  
  
  8.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9.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0.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1.高等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
  
  
  
  
  
  
  
  12.高等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
  
  
  
  
  
  
  
  13.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2006]2号
  
  
  
  
  
  
  
  2, 226, 31, 0, 2, 188, 31, 0 False 2, 225, 31, 0, 2, 188, 31, 0 False False False
  
  
  
  
  
  14.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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