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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5
【实施时间】 2010-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粮食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政策性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组织协调省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和省际粮食进出川;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四)产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省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投资粮食流通设施项目的推荐及管理工作;提出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参与有关项目的建设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粮食收购网点及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和为农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展优质、专用粮食订单生产,培育发展粮食流通龙头企业;负责全省粮食工业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粮食系统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
  
  (五)仓储管理处。
  
  负责全省粮食仓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全省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大中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报废、占用、拆迁、置换、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仓储管理及技术应用,制定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及储粮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及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名牌产品创建工作;指导农村储粮新技术推广和农户科学储粮工作;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及基础设施投资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省级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计划、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质量、仓储设施设备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七)财务处。
  
  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报告和会计决算工作;承担部门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粮改财务政策,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
  
  (八)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制订全省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全省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负责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统计和职工教育培训统计。
  
  (九)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粮食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粮食局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关系。省粮食局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省粮食局拟订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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