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5-12
【实施时间】 2010-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5月12日深发〔2010〕4号)
  
  为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加快发展,搭建服务全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推动文化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和促进深圳文交所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和促进深圳文交所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深圳文交所的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文化产业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将为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的战略支撑。建设深圳文交所,推动文化产权进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为文化企业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技术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是培育我国文化产业流转市场的战略性举措。深圳文交所的建设,有利于加强文化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文化创意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促进深圳文交所的发展是我市承接和实施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我市为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开辟新路的探索实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创造条件,为深圳文交所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以建设立足深圳、对接港澳台、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中心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交易机制,不断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创新交易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文交所,培育一批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品牌,切实把深圳文交所建设成为与“文博会”配套、交易活跃、功能健全、运作规范、服务完善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
  
  二、准确把握深圳文交所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培育、引导、规范、扶持文化产权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要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体,发挥市场机制在提高效率、改进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良好机制。
  
  (二)突出深圳特色与服务全国相结合。着眼于与“文博会”相配套,突出重大项目、创新型项目、“文化+科技”项目的产权交易和文化进出口贸易,加强与港澳台合作,形成具有深圳文化产权交易品牌特色、服务全国的高层次投融资平台。
  
  (三)统一市场和专业化运作相结合。深圳文交所要适应全市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要求,作为全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专业交易板块,相对独立运作。要根据文化产权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做好文化产权内容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有效市场监管机制。
  
  (四)争取多方支持和自主建设相结合。既要抓住国务院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带来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的支持,争取国家资源,又要坚持以深圳为主,加快我市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
  
  三、建立完善深圳文交所运作和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文博会”的配套服务。深圳文交所要充分利用“文博会”交易和投融资平台作用,主动做好与“文博会”的配套衔接,切实为“文博会”展览产品、项目提供权威、诚信、高效的交易平台,做好优质项目输送、投融资等配套服务。
  
  (二)丰富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方式。深圳文交所要设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交易体系,积极在“文化+科技”等领域探索推出标准化、类证券化的文化交易品种。着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各类价格指数、交易指引等增值服务。探索有利于文化产权流动、投资者便利进出的交易方式。
  
  (三)完善文化产权交易的规则和制度体系。深圳文交所要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及登记托管、结算交割、交易监督、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挂牌审核、信息内容认定和披露、交易方案确定和实施、交易主体和结算资金监管等职责,确保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安全、有序运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注重防范各类风险。深圳文交所要注重防范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潜在风险,包括涉及内容和文化安全问题等;防范各类产权纠纷,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探索引入担保机制;防范交易品种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市场自律和投资者风险教育。新设立交易品种,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