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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87号) 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局制定的《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 (市城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许昌县城)从事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置的排放粉尘、气体、废渣、地下水、渗滤液等环境污染物的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区内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业务的企业,接受处理其它垃圾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 生活垃圾分拣运营监管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拣企业应保持分拣设备正常运行,分拣处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六条 分拣后的生活垃圾不得夹带石块、混凝土块、陶瓷器皿等大的固体垃圾,否则垃圾焚烧企业有权拒绝接收;可燃垃圾、再生资源垃圾(建筑垃圾、有机垃圾)不得混入可填埋垃圾。 第七条 分拣后的生活垃圾应密闭运往垃圾焚烧处理企业,沿途不得抛洒、遗漏。 第三章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 第八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须安装垃圾挤压设备,含水份较大的垃圾和餐厨垃圾须挤压后焚烧。 第九条 居民小区已实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和垃圾中转站的分类垃圾,直接运往焚烧处理企业。 第十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将生活垃圾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垃圾贮存仓应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沥滤液和其它污水。 第十一条 卸料平台的地面应干净整洁,保证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卸料平台。 第十二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确保月垃圾焚烧量不少于1.2万吨(日均量不少于400吨)。焚烧处理过程中,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油、石灰、活性炭等耗材按国家规定添加。 第十三条 飞灰在厂区保持密封状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焚烧处理企业自行清运炉渣的,应确保炉渣在运输全程密闭,并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做好厂区环卫保洁和绿化,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要做好员工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于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至监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检修计划检修。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须重新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需局部或整体关闭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须书面报经监管部门同意。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可根据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体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系统,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运行。 第四章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监管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时须检查和计量。进场垃圾运输车辆数量、垃圾量、渗滤液产生量、材料消耗等记录资料应完整,做好归档。 第十九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保证垃圾填埋场运行正常,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二十条 填埋处理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按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覆盖、再压实的程序处理,达到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应保持渗滤液收集系统正常运行,渗滤液排放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要做好场区及周围水、气、土的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