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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做好场区环卫保洁和绿化,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定期检修装载、挖掘、运输、摊铺、压实、覆盖等作业设备,保持设备完好。 第二十五条 垃圾填埋场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示、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要齐全完好;要保持道路通行良好。 第二十六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定期做好员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加强防火、防盗和拾荒人员的管理,制定填埋作业规程及填埋气体引起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分拣后需填埋处理的垃圾必须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实施,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建设运营必须达到国家Ι级标准。 第五章 环境监测监管 第二十八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制订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监测计划。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制定大气、地下水、噪声、渗滤液等的监测计划。 第二十九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结果及时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请有资质的机构监测时,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校准检查。 第三十一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生活垃圾填埋量、发电量数据、烟气排放数据、污水排放数据、渗滤液处理量、炉温日变化曲线、垃圾焚烧量、主要耗材的消耗量、炉渣、飞灰外运量、炉渣热灼减率数据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资料。每周一16∶00时前提交上周日报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提交上月月报表及本月生产运营计划;每年度1月份第20个工作日前提交上年年度报表及本年度的生产运营计划。 第六章 运营监管考核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依据《许昌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运营监管考核评分表》,对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的运营状况实施评分。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一个评分周期总分为100分。监管部门对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未满足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要求的项目予以扣分。 第三十四条 下列材料可作为监管部门实施扣分的依据: (一)权威部门、中介单位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 (三)监管人员现场记录; (四)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与监管部门共同监测结果; (五)历史记录; (六)其它足以证明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监管部门与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双方代表对上月监管工作总结通报,监管部门和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对上月应扣垃圾处理费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对一个记分周期的运营情况编制月度运营监管情况报告。定期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每扣1分则扣除该月应付垃圾处理费0.5%的标准,扣减应补贴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发现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可现场制止,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需及时整改,两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的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扣费争议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要做到公正监管,遵守监管工作程序,为被监管企业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监管部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二条 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或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第四十三条 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处置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生活垃圾运营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许昌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运营监管考核评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