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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住建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0
【实施时间】 2010-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整治行业突出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和引导的意见》(苏住建〔2009〕25号),现就全面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资质管理
  
  1.对新建商品混凝土投资项目属备案制的实行资质预审制度。申请人填写《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预审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资料报送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住建局经审核后提出资质预审意见。申请人持预审意见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同步做好资质辅导工作。
  
  2.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试生产申请后,由苏州市建设局组织现场核查,对其质保体系、生产控制系统、试验室等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试生产3个月,最多延期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申请复核。试生产期间,企业只能生产C30以下(含C30)标号产品,不得满负荷生产,并抓紧做好资质申请和环保验收。
  
  3.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符合《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附件2)。已经取得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对照本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应当于2010年10月底前整改达标。
  
  4.商品混凝土企业迁建、设立分站按我局《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筑〔2004〕13号)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公司设立分公司(站)管理的通知》(苏建筑〔2003〕58号)要求办理。
  
  5.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混凝土企业是否符合其资质等级标准开展动态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应当提请资质许可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
  
  1.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质量控制人员等关键岗位必须
  
  持证上岗。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动态核查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证上岗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证书所载单位应当与实际服务单位相一致。持证人员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申领新证。证书所载单位与服务单位不一致,该人员不计入服务单位技经人员总数。
  
  3.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商品混凝土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三、实行招投标和合同备案管理
  
  1.各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纳入有形市场实施招投标管理。
  
  2.自2010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含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凡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500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招标。
  
  3.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商品混凝土承发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对商品混凝土合同价格低于当期指导价15%以上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其相关信息。
  
  四、开展产品质量巡查
  
  1.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关。按季度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巡查。对资料不齐、代做试块、混凝土加水等不规范质量行为,要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2.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照《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完善试验室管理和拌楼生产环节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到位;要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保证混凝土成品质量;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
  
  3.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实施全过程的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做好对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坍落度的抽查及混凝土试块取样制作和送样的见证工作。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该企业和项目总监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其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4.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进行质量检测。对混凝土试块必须凭“见证取样”有效证明文件方可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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