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住建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0
【实施时间】 2010-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专职试验人员:应持有专职试验员岗位证书,人员数不少于6人,其中持有相关项目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试验环境
  
  1.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测的检测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布局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
  
  2.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满足检测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检测工作。
  
  四、检测能力
  
  1.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能力,包括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胶砂强度、胶砂流动、标准稠度等;
  
  2.具备砂常规检测能力,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等、吸水率;
  
  3.具备石常规检测能力,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吸水率;
  
  4.具备混凝土检测能力,包括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等、碱含量*、氯离子*。
  
  5.具备掺合料检测能力,包括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烧失量、抗压强度比等;
  
  6.具备外加剂检测能力,包括密度或细度、减水率、水泥净浆流动度、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PH值、限制膨胀率*等。
  
  7.其它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包括上述带*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仪器设备和检验方法
  
  1.试验室应配置能够满足以上检测能力的仪器设备,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
  
  2.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3.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逐步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4.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应有与试验室工作有关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指导书、手册和参考数据供工作人员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