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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为学习贯彻《办法》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面对新形势,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树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办法》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出发,对行政复议的原则、范围、对象和办理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依法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积极运用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设置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的窗口,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解决“告状难”的问题。在作出影响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依法告知其行政复议申请权。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依法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上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要督促下级机关按规定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做到政治上维护大局、法律上无懈可击、维护群众权益合法合理。 要始终坚持把行政复议工作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避免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要通过行政复议,及时纠正因决策失误引发的争议,促进依法决策水平的提高;及时纠正因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措施等违法或不当引起的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要通过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促进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要深刻认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政治责任和法律义务,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 三、改进审理方式,努力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 要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推动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探索行政复议办案的新方式。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区别行政争议的繁简程度,探索调查方式的多样化,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尽量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要树立“依法调解、和解优先”的理念,完善和解、调解制度,最大限度地运用和解、调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的管理,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文书送达、书面审查、公开听证、决定做出、行政应诉等环节进行明确规范。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