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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矿[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接上页]

  5.3.9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职责,统一指挥;
  
  5.3.10应有爆破作业台帐记录。
  
  5.4施工现场机械电气设备
  
  5.4.1配电房安全防护和消防安全设施;
  
  5.4.2施工现场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有良好的防护,保持绝缘性能,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4.3供电系统、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接零、过电流、漏电保护、防雷电等安全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安全可靠性;
  
  5.4.4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良好、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防护罩壳齐全;
  
  5.4.5运输车辆和机动设备按规定上牌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4.6采掘、装载、车辆运输设备的操作和制动等安全性能良好,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5.4.7施工场所车辆运输道路应符合《规程》要求。
  
  6.地下采掘施工安全生产现场评估
  
  6.1采掘系统
  
  6.1.1每个矿井和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人员到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作安全出口的提升竖井有梯子间;
  
  6.1.2井口及行人巷道必须设置明显出口标志;
  
  6.1.3采掘工作面出口畅通,天井内人行梯完好且具有安全平台,便于行人;
  
  6.1.4采掘作业应按照经审批的设计进行;矿柱、岩柱,在设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6.1.5在含水层、断裂带等复杂条件下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1.6应制定顶板管理制度,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并进行定期检查;
  
  6.1.7井巷断面和支护应符合安全规程;
  
  6.1.8竖井井口(中段)、天井、溜井和漏斗口等处具有防坠措施,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
  
  6.1.9倾斜井巷施工必须具有防跑车装置和防止矿石物料滚落的措施。
  
  6.2提升运输系统
  
  6.2.1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装设防坠器,且动作可靠,罐笼安全门符合规定;
  
  6.2.2竖井施工吊桶提升必须设防护伞,并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6.2.3提升绞车具有紧急闸和工作闸两套制动装置,制动性能符合要求;
  
  6.2.4过卷保护装置动作可靠,过卷距离符合要求;
  
  6.2.5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检查,损伤不超过标准;
  
  6.2.6井口安全门、阻车器齐全,动作灵活;
  
  6.2.7斜井提升须设防跑车装置;
  
  6.2.8提升运输信号齐全,清晰、明了,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6.2.9机动运输设备制动性能良好,警铃、照明齐全;
  
  6.2.10电机车架线高度和绝缘以及轨道连接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6.3机械电气
  
  6.3.1采掘工作面、天井照明电压,应不超过36V,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6.3.2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禁止接地;
  
  6.3.3地下采掘施工中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保护接地;
  
  6.3.4供电系统漏电保护或绝缘监测装置灵敏可靠;
  
  6.3.5电气线路和设备过电流保护装置符合要求;
  
  6.3.6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要求,绝缘良好;
  
  6.3.7地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3.8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机械设备转动和传动部分装设防护罩壳;
  
  6.3.9在煤矿等有易燃易爆气体作业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应达到防爆要求;
  
  6.3.10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检测。
  
  6.4爆破作业
  
  6.4.1爆破器材储存的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4.2爆破器材的领退等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帐物相符;
  
  6.4.3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6.4.4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起爆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6.4.5应采用导爆管等先进、安全的起爆方式,淘汰导火索点火起爆;
  
  6.4.6起爆药包的加工地点和药包的加工、装药、填塞等操作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6.4.7采用电雷管起爆,应用爆破专用仪表检查电雷管和爆破网路;
  
  6.4.8爆破前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炮响后,须经15分钟,且吹散炮烟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6.4.9盲炮处理方法必须正确,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4.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有爆破记录。
  
  6.5防排水
  
  6.5.1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6.5.2地面塌陷区等处必须设置截洪沟等防水设施;
  
  6.5.3主要排水设备应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5.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或相关的作业区巷道设置防水阐门和水害防止措施。
  
  6.6通风防护
  
  6.6.1矿井应建有机械通风系统,主要作业点的风量、风速、风质符合要求;
  
  6.6.2独头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局扇,且安装位置正确,风筒良好;
  
  6.6.3具有防尘供水系统,产尘点应喷雾、洒水,必须采用湿式凿岩;
  
  6.6.4作业点的粉尘和有害气体含量不超过规定,接尘人员应带防护口罩;
  
  6.6.5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符合规定,机房、仓库等场所必须按规定安置消防器材。
  
  7.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8.评估结论
  
  @@9.附件:安全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近三年完成采掘施工项目和安全生产情况、主要采掘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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