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住房[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2010年是省政府《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关键一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将得到基本解决。为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解决全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0〕10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
  
  全面掌握现有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是编制“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可靠依据。2010年5月~7月,全市各市、区要全面开展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
  
  (一)调查对象
  
  1.具有城市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1800元以下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3.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调查内容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用《江苏省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附件1),按户填报户主姓名、户籍地址、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情况、住房保障意愿等。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分别采用《江苏省新就业人员住房状况调查表》(附件2)、《江苏省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调查表》(附件3)按人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就业单位、毕业院校、专业、学历、毕业年月、个人年收入、家庭年收入、现住房状况等。
  
  (三)调查方法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公开登记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并提交《江苏省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或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jscin.gov.cn/web/)“公众服务”--“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调查表,填写后交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调查人员按照统一要求,对填报调查表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到用人单位领取或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调查表,如实填写后交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登记、初步认定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汇总统计人数。
  
  (四)调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5月20日)
  
  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张贴告示、发宣传单、悬挂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界人士都了解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和规划要求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调查工作的意义和要求。要告知调查户,所有参与调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会为他们提供的家庭和个人信息保密,以消除他们的顾虑,积极主动参与登记,如实反映情况,并支持、配合、调查和规划工作。各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组织所辖街道、镇政府、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进行调查人员培训。
  
  2.登记调查阶段(5月21日~6月30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各级住房保障服务窗口要认真组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表的发放、领取和回收工作,指导填写调查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调查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统一发放到各企业。调查员根据《调查表》信息对填报登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户开展调查,对家庭收入情况、住房状况和户籍人口进行初步认定;对家庭填报的调查表中有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和纠正、补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入户调查的初步认定结论进行检查审核,并将《调查表》装订成册,报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由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并将《调查表》装订成册,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后,报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