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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住房[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复查、复核阶段(7月1日~7月15日)
  
  为了保证调查材料的准确性,对调查的结果要进行复查、复核。按照逐级的原则,采用抽查的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数据录入、汇总阶段(7月16日~7月31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将辖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表》和用人单位上报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调查表》有关信息和数据,通过计算机录入“江苏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建立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名册,并由系统按行政区划自动完成分类统计和汇总。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数据录入网上截止时间为7月31日24时。
  
  6月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市、县数据录入人员进行“江苏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操作培训;市、县数据录入人员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数据录入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二、认真编制“十二五”城市住房保障规划
  
  各市、区编制“十二五”城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有计划地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和任务。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总体思路。廉租住房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大力推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经验,大力推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有所居”。
  
  (二)总体目标。“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期为2011年~2015年。全市用3~5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全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部分住房特殊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保尽保”。
  
  (三)主要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十二五”规划原则对调查掌握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户数、人数及机械增长数,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总量和年度供应量,并对保障资金、建设用地等做出总体安排和分年度安排。
  
  三、开展住房调查和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住房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构建和谐苏州的长远大计。开展住房调查,编制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扎实地做好住房调查和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住房调查和编制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区都要成立“十二五”城市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区级还要成立住房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住房调查在市、区“十二五”城市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区住房调查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住房调查和编制规划工作。住房调查工作经费、规划编制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作为专项经费给予安排。
  
  (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市、区要在7月31日前完成这次住房调查工作,8月25日前完成“十二五”城市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并在9月1日前将本级“十二五”城市住房保障规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将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编制。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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