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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5-18
【实施时间】 2010-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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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考人员须按规定的报名日期、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吋)2张(同底版,照片后用圆珠笔写明考生姓名、考试级别)到报名点报名。
  
  报名时所带证件均要原件,并附复印件。原件交验后退还,复印件则作为考试报名表附件留存,其中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考试报名表后面。
  
  (3)已参加过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只需凭原准考证和考试报名表办理报考手续。
  
  (4)报名点代码:南湖职校第一分校:5757
  
  浦东新区统计学会:5758
  
  崇明县统计局:1130
  
  考试成绩查询业务将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网上开通,届时考生可登录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页(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或者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www.spta.gov.cn)的“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四、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2005年下发的《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05]3号)精神,对符合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港澳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的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统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同底版照片2张(1吋,一次性快照除外)等证明材料。
  
  五、收费
  
  报名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需缴报名费10元;考务费90元。该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2010年度,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继续试行,报名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不需缴报名费和考务费。
  
  六、考试用书和考试大纲
  
  1、考试用书
  
  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教材内容有较大调整,教材名称也有变化,考生可根据需要征订。考试使用教材价格如下:
  
  初级:《统计业务知识》(40元)
  
  辅导用书:《统计业务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26元)
  
  中级:《统计业务知识》(40元)
  
  《统计相关知识》(28元)
  
  辅导用书:《统计业务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26元)
  
  《统计相关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14元)
  
  2、考试大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均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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