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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发改价格[2007]259号文件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附: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国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9月底前,对全国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的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省(区、市)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表彰。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一: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送单位 报送频率 上报时间和方式 表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年报 7月30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表二 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年报 7月3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