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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8-01
【法规编号】 478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五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1日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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