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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2-28
【实施时间】 201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0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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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法打击。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现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严肃处理,使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纠正率达到100%,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高危行业,要进行全覆盖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3.社会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4.加强指导。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镇(街)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及时给予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在执法行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及时收集和掌握本地区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三)督促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阶段总结。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对前阶段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治本之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督促检查。市局组织督查组,集中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组将重点听取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并向各区、经济功能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市局还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各区和经济功能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5日)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防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死灰复燃。针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暴露出来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方面的问题和不足,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监察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能力,树立安监队伍新形象的高度来认识,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是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协调一致,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有序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全市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分头落实,配齐、配强行政执法人员。
  
  (三)强化培训,提升水平
  
  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是关键。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加强业务培训,重点是实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协调配合,增强合力
  
  要加强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深化与公安、交通、国土、建设、质监、工商、电力等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市、区、镇(街)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组织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开展纵向联合执法行动,增强现场执法效果。
  
  (五)强化手段,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严重,仍然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就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把加强安全监管的要求集中体现到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切实增强执法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防搞形式走过场,要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不讲情面、不打折扣,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依法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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