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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充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7
【实施时间】 2010-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力度。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在经济条件较好以及人口稠密地区,实行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城市周边村镇的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严禁生活污水和人畜粪便直排。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推进农村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对经济条件较差、居住比较分散的村社生活污水和垃圾,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方式就地无害化处理。
  
  (三)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禁止农业生产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行农膜回收再利用。开展土壤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推行田间合理灌排,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推进科学养殖、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取缔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要重视畜禽散养污染治理,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监管,全面禁止肥水、网箱养鱼,严格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动物性饲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大力推行生态型水产养殖,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水产养殖规模。
  
  (五)加大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农村生态保护示范创建活动,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抓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遏制各种人为生态破坏。保护天然植被,重视自然恢复。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维护农村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加强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鼓励农村林网建设,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考核奖惩机制。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艰巨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层层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行农村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要具体抓、具体管;其他领导也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同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奖惩激励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实行政府领导同志农村环境保护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将农村环境保护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实行“党政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负责,环保监管,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依法查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的制订及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村庄建设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工程,组织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设施的运营管理,组织指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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