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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充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7
【实施时间】 2010-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沼气建设、改厨改厕,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治,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指导建设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负责森林资源管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林业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治。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置,组织农村水系整治、河道清淤、流域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抓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处置,组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工业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基本农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依法拆除各类污染环境非法场点的违法占地建筑,指导乡村恢复受污染的农田生态环境。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农村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污染环境的加工场点。
  
  供水供电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染环境的非法加工场点依法采取强制停水停电措施。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法制宣传教育,为农村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查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有关违纪违法案件。
  
  目标督查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督查督办。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的相关工作规划务必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市政府并印发各县(市、区),同时还应负责制定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农村环保专项预算常态制,确保足额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市财政从2010年开始每年预算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并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比例财政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优化整合资源,各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各涉农部门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集中用于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各级财政资金要重点用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小流域及湖库综合治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乡镇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置和基层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同时,要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入新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受益”的原则,吸引和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四)加强监管,提高农村环保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环保机构及能力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农村环境保护人员、经费、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等。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及农村工业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监察。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预防鉴定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农村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农村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与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实行环境政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农村环境状况,充分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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