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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学[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市教委将继续为到西部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颁发支援西部荣誉证书,为到北京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毕业生颁发到农村工作荣誉证书。
  
  五、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职业生涯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指导水平。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课程内容,增强就业指导课程的实效。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机构,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二)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高等学校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各高等学校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三)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就业指导教师走出去,到用人单位参加实训,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重视院系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新上岗的就业工作人员应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要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功能,形成政策发布、指导咨询、信息共享、网上招聘等功能比较齐全的就业网络,研究生就业工作独立开展的高校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
  
  (五)建设更加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各高校要充分发挥供需主渠道作用,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构建以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市场为主体、区域协作市场和行业市场为补充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尤其是要千方百计开拓京外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信息。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举办的网络“双选会”,降低毕业生的择业成本。各高等学校2010年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类高校要科学确定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有机结合,促进招生、培养、就业和谐发展。高等学校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高等学校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
  
  七、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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