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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加强就业安全工作 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工作。各高校在举办校园“双选”活动时,校领导要牵头负责,协调学校就业、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对活动的安排要周密部署;要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对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等要认真全面地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重点岗位要有专人负责,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对参加“双选”活动的毕业生人数要有充分的估计,避免发生人员拥挤现象;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各高校要对到校参加“双选”活动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核,保证招聘信息的安全,确保毕业生的利益不受伤害。 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教育,提高毕业生安全防范与鉴别是非能力,避免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上当受骗及人身安全事情的发生。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律法规教育,使毕业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九、有关具体问题 (一)继续执行京外生源毕业生择优在京就业政策。择优条件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制定。 (二)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三)京外生源高职(专科)毕业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要求,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 各高校要积极与毕业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生源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了解有关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回原籍提供便利服务。 (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被聘用为参与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内因毕业生个人原因提出退出的,其就业去向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在离校期间,确由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法接收毕业生的,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及申请(其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 (七)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八)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九)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学校要按学年或学期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十)各高校要实事求是地统计毕业生就业去向,按市教委要求定期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师范生的就业按有关政策执行。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单位做好201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意见,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和措施,确保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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