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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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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展计划处
  
  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置建议;提出全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产业创新平台)、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推动区域科技发展;承担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优惠政策。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的调研工作,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协调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实施;负责相关科技综合信息管理。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厅预算中的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研究制订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厅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审查进口科研仪器减免税,组织协调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
  
  (五)基础研究处
  
  拟订全省基础科学研究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科技数据共享有关工作;参与制订全省科技人才政策。
  
  (六)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拟订全省高新技术及工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工业领域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有关工作;按规定协调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七)农业科技处
  
  拟订全省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农业领域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与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指导科技兴市、县(区)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全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社会发展领域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生物医药等社会发展领域高技术研究计划;牵头协调、指导全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先进示范区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平台建设;协调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
  
  (九)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拟订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登记、保密、推广和科技中介、技术市场的管理;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和组织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推介和重大技术交易活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技术市场活动。
  
  (十)对外合作处
  
  拟订促进全省科技方面国际及与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协调管理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及国(境)外科技团组、人员来访的接待;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具体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
  
  (二)建立全省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三)管理省知识产权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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