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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9
【实施时间】 2010-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继续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火电脱硫设施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监管,保证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高效运行;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紧扣重金属污染等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全力遏制环境事件高发势头。严格实施环保责任目标、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后督查、定期分片督导、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全面建成环境监控系统并加强运营管理。加快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6月底前全面建成环境监控系统,逐步规范自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对重点污染源、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实时监控,全面、准确地掌握和监控污染物的排放信息,为污染减排提供更为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源,准确反映和评价各地及排污单位的污染削减情况。
  
  (七)强化污染减排责任分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表的通知》(豫政办〔2008〕7号)要求,落实部门减排工作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支持节能减排有关政策及淘汰落后产能;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对列入淘汰范围的企业实施关停淘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营的督促、指导、检查;环保部门主要负责重点减排工程日常监管、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环境综合整治等;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人行等部门要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财政部门负责争取国家财政资金,落实省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科技、电监、监察等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减排工作。
  
  (八)保障污染减排各项资金。继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方面如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含管网),工业炉窑、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等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和环境监控系统能力建设。
  
  (九)进一步发挥环境经济政策、法律作用。《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贯彻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推进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工作,发挥《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我省水污染防治与污染减排工作的法律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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