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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中府〔2010〕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ZHONG SHAN,简称UPBZS。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水平,不断促进中山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核定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定,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及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公务人员委员和非公务人员委员代表组成,委员总数由不少于21名单数成员构成。其中公务人员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公务人员委员应当包括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聘任。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设办公室副主任1-2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技术领导担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顾问的换届前期准备; (三)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业务联系; (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设立3个专业委员会:发展策略与规划编制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交通规划建设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对受理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详见《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文物、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